南京理工大学自学考试专接本毕业生学位申请要求

2023-12-01T15:42:28

南京理工大学自学考试专接本毕业生学位申请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学校主考专业学习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四条学习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已获得学校副署盖章的本科毕业证书;

(二)学位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2.0及以上;

(三)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四)外语水平需满足以下要求:

1.非英语专业的毕业生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英语考试成绩≥425分;

②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级别,笔试成绩≥60分;

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俄语、法语、日语全国统考其中一门考试成绩≥60分。

2.英语专业的毕业生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韩语、俄语、法语、日语全国统考其中一门考试成绩≥60分。

第五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二)有作弊、剽窃、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六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本科毕业证书签发后一年内,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按时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毕业设计(论文)、课程成绩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名单送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评议,确定拟授予学位的名单,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对审议合格者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七条学生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在当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后10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四章 学位证书管理

第八条学校严格按照学生的毕业注册信息,填写、颁发学位证书。

第九条学位信息一经注册不得更改。对以作弊、剽窃、抄袭、学位申请材料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士学位、注销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后,按时完成学位信息备案。

第十一条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南京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从2024年及以后注册的学生开始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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